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发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交易主体: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811号)规定,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费用类别 |
成交金额N(万元) |
费率 |
计算方法 |
说明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一级市场) |
N≤100 |
4.00% |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承担。 |
1.矿业权公开转让(二级市场)交易服务费,按出让的标准收取,由委托方承担;委托出让或转让而未成交的,按1万元/宗向委托方收取; 2.矿业权公开转让交易服务费(一次性完成)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宗向委托方收取; 3.重组改制、赠予转让按1万元/宗向委托方收取。 |
100<N≤500 |
3.00% |
|||
500<N≤1000 |
2.00% |
|||
1000<N≤5000 |
1.00% |
|||
5000<N≤10000 |
0.60% |
|||
10000<N |
0.40% |
上述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1月1日